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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学研究

大型仪器

设备管理条例

来源: 河南大学纳米科学与材料工程学院    日期:2019-07-04   浏览次数:

 第一条:实验室仪器管理设总负责一人。

 第二条:根据河南大学大型仪器管理条例规定,大型仪器设专人负责,并定期对仪器进行维修、保养,使仪器经常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。

 第三条:大型仪器由仪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操作。对需要上仪器操作的其他人员,在熟悉仪器性能及有关操作规程后,经仪器负责人考核通过,方可上机操作。

 第四条:使用仪器后,必须在仪器专用登记薄上按所列各项认真填写,在清理、保养后,盖好防尘罩。

 第五条: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,须及时向仪器负责人汇报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理。

 第六条:不遵守上述三、四、五条规定者,仪器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在该设备上进行试验及测试。

 第七条:实验室用仪器设备的购置由仪器的总负责人规划,报请室主任审批后,向设备实验处申请,方可购置。

 第八条:实验用仪器设备价值超过壹万元(人民币)的,要按学校的规定,经专家论证,审计处审计后,方可购置。

 第九条:实验室资助研制的仪器,其所有权归重点实验室,并在课题完成后,上交实验室使用。

河南省特种功能材料重点实验室

二零零六年一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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